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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山东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m形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侵犯了自身商标权,小米公司将瑞驰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
小米公司诉称,其于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m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于九号迷你平衡车上。同时,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雷军在2015年1月出具声明表示授权小米公司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该公司发现,瑞驰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m形商标。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被告在电动车上使用的商标与小米公司商标高度相似,其将电动车产品取名“雷军电动”的行为凸显了其主观恶意,因而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