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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自然人王某将维多利亚的秘密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简称“维秘”)注册为计算机域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停止使用两涉案域名,赔偿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费用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依法享有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专用权,王某将他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商标权利人所有,或误认为该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误认为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可以查询到维多利亚品牌商品或服务情况,从而增加网站访问量。但实际上,涉案域名对应的网站并未取得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的授权,亦没有任何有关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或服务信息,被告非出于善意而注册两涉案域名,其主观动机应认定为恶意。据此,朝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