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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玻璃瓶获刑三年半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某生产假冒六神商标花露水玻璃瓶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3万元,并赔偿原告1.5万元。

据悉,2014年7月15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指控赵某某生产的标有六神注册商标的花露水玻璃瓶为假冒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随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中院起诉赵某某,指控其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郑州中院依法中止审理前述民事案件。

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赵某某因破坏国家经济秩序而受到刑事制裁,同时又因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某生产假冒六神商标花露水玻璃瓶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3万元,并赔偿原告1.5万元。

据悉,2014年7月15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指控赵某某生产的标有六神注册商标的花露水玻璃瓶为假冒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随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中院起诉赵某某,指控其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郑州中院依法中止审理前述民事案件。

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赵某某因破坏国家经济秩序而受到刑事制裁,同时又因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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