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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兔对合肥中院判决提起上诉

针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详见本报5版5月17日报道),上海宝兔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于日前获得受理。

合肥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上海宝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获得花花公子的授权,判决要求上海宝兔公司及其授权经销商停止使用 PLAYBOY、PLAYBOY ICON、PLAYBOY花花公子等相关商标。上海宝兔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公司关联方于2012年11月与花花公子公司及关联方等签署许可协议,获得包括PLAYBOY、 ICON、PLAYBOY花花公子等系列商标的授权许可并已支付295万美元许可费,故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上海宝兔公司方面表示,虽然合肥中院已就花花公子公司提出的商标侵权诉讼作出判决,但由于公司已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而且,针对许可协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公司已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要求花花公子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目前该案也已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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