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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无管辖权的举报.投诉

一、无管辖权违法线索的移送

1.向同级机关移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向下级机关移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3.向其他部门移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违法线索举报的处理,工商机关经核查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处理。移送同时应当办理书面移送函,并附有相关涉嫌违法的书证、物证和其他材料。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在收到移送的违法线索举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工商机关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上级工商机关管辖的案件不得移交下级工商机关外,如不正当竞争、垄断案件,市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可以再次移送给县(区)工商局,同时告知具名举报人移送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由受理单位负责告知具名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抄告市级机关。

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凡没有要求向工商机关投诉、举报的,工商机关不直接受理和答复举报人,但可以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调查,提供情况。

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投诉、举报案件,可先行受理后转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指导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举报。

二、无管辖权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1.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消费者投诉没有管理权的,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2.转交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对非本辖区内经营者的投诉,一般应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告知消费者直接向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对内地消费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消费引发的投诉,一般应转给与上述地区或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受理投诉工作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告知消费者直接向与上述地区或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受理投诉工作协议的消费者协会投诉。省级消费者协会以受理本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和下级消费者协会以书面形式上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为主;对普通投诉一般应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无管辖权的消费者投诉,工商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各直属局和县级工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投诉、举报案件,下级工商机关管辖上级机关授权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市级工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直接分送到辖区工商局,辖区工商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回复给市级工商局,并告知消费者处理的结果。

对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能立即答复的,应当现场作出简要、准确的答复。如超出投诉受理范围,应指导消费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对需要调查了解后才能回复的,应记录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向其解释清楚,待调查了解后回复;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还应当有笔录或者录音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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