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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场围绕仅有一字之差、同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的两家酒企之间长达两年的老榆林与小榆林商标侵权纠纷最终有了结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令,榆林醉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老榆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销售中,规范对小榆林产品名称的使用,同时赔偿榆林市普惠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该院认为,榆林醉乡酒业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小榆林标识起到了区别和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榆林市普惠酒业公司持有的老榆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处一地的同行业企业,榆林醉乡酒业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老榆林商标在字体、书写形式、结构位置等方面近似,语意亦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小榆林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