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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临沂的许女士在某连锁健身俱乐部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张健身年卡,但因她家附近的店装修,被安排到另一分店,她发现平时健身使用的设备该店没有配备,感觉达不到健身效果,便提出申请办理退卡。
一个多月后,许女士仍然没接到前去办理退卡的通知,她给该健身俱乐部打电话询问时却被告知不能退款。
6月初,许女士来到临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进行投诉。商城分局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该健身俱乐部取得了联系,该俱乐部运营部一名主管表示,按照公司办卡合同规定,只有顾客患有疾病或有重大伤亡,并且提供医疗证明才可办理退款。其他原因公司不会退款。
针对这一情况,商城分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健身俱乐部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过商城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该健身俱乐部同意退回5月份之后的年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