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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宁夏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包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181项,将有效防止监管真空,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工商登记“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设置或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相关规定。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自治区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目录》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梳理,在两次征求自治区40个厅局委办及中央驻宁有关审批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法制办两次合法性审查后最终确定公布。后置审批事项共有181项,涵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农业、证券等行业和主管部门。同时,《目录》明确了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监管依据和监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