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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目前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都把归集企业信息作为系统建设的重要工作,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抓紧时间归集企业信息。那么,什么是企业信息归集?企业信息归集有什么意义?企业信息归集的依据是什么?企业信息归集如何实施?企业信息归集有哪些要求?对企业信息归集的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
企业信息归集的概念
企业信息归集是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地将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信息及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统一汇聚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信息的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
企业信息归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企业信息归集是指政府部门(包括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的归集;广义企业信息归集既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也包括企业自行公示的年报和即时信息的归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归集,既包括狭义企业信息归集也包括广义企业信息归集。
企业信息归集的概念有四个要点: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信息归集的基础支撑和前提条件;二、建立体系完整、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实现企业信息归集的重要保证;三、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是信息归集的核心和关键;四、企业信息归集以服务社会和政府监管,实现企业信息的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为根本目的。
企业信息归集有什么意义
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问题,形成企业信用全景多维画像。工商部门产生的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行政处罚等信息,虽然占企业信息的大部分,但是还不够全面,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需要。通过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完整信用画像,使监管部门能够方便地在数量庞大的企业名单中找到违法企业,对企业有一个定性、定量的全方位判断,使监管有的放矢。
解决企业信息分散化问题,为部门联动和协同监管创造条件。统一的市场体系要求统一的市场监管和统一的信息支撑,但目前企业信息分散于各地区、各部门,无法形成完整统一的信息支撑体系。通过企业信息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根本解决信息分散化问题,为政府部门实现协同监管、联动约束、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满足业务管理及决策需要。对企业信息的分析利用,是提高政府决策预见性、科学性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信息化和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信息分析利用对数据的数量和完整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企业信息归集,实现企业信息量和质的提升,为全维度挖掘分析企业信息创造条件,更好地服务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
企业信息归集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基础和核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必须以实现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为基础,必须以统一的制度规范作保证,必须以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为前提,才能发挥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
企业信息归集的依据
企业信息归集的法规依据。企业信息统一归集的法规依据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条例、规章和文件规定。
企业信息归集的现实依据。一方面,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担负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定职能,掌握着市场主体从生到死的源头基础信息,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为枢纽归集企业信息,才能真正实现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另一方面,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占全部企业信息的60%以上,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为枢纽归集企业信息最便捷、最高效,最能发挥企业信息的作用。
企业信息归集的原则
统一归集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及时准确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全面。
共享共用原则。依托公示系统,实现记于企业名下的企业信息在各地区、各部门间全面共享,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使用并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企业信息归集的主要内容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息归集。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企业年报、企业即时信息等。
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应当公示的抽查检查信息,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等。
企业信息归集路径的基本要求
企业信息归集路径的基本要求是:横向推送,纵向流转,一码关联。
横向推送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企业信息(包括“双告知”),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信息(包括“双告知”审批后的返回信息),均要在同一地区同一层级政府部门之间进行。
纵向流转包括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上下纵向流转和其他政府部门上下的纵向流转。企业信息在部门内部的上下纵向流转是解决跨地域、跨层级以及层级不对应问题,实现信息横向推送的根本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码关联是指企业信息无论经历怎样的政府部门的内部流转和什么层级的横向推送,都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通过企业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相关联,即记于企业名下。这种记于企业名下,从技术上是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实现,在逻辑上是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完成。
政府和部门在企业信息归集中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一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二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划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统。三是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一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二是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是负责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二是负责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三是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格式规范》。
工商总局部署的具体任务。一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工商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的归集,当前的重点是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和公示。二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政府发文或签订部门备忘录、共享协议等形式,建立企业信息归集制度和机制,实现本省(区、市)各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至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2016年年底前,要实现本省(区、市)主要监管执法部门的企业信息的归集。三是将各级工商部门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汇总到省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同时依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为其他部门履职和部门协同提供支撑。四是构建省局到总局的及时、稳定的数据汇总通道,实现向总局数据中心最长4小时的增量更新。
企业信息归集的主要任务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一是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是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的企业名下。三是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企业信息归集的要求
信息归集时限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行政许可和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于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信息归集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归集企业信息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信息使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归集信息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使用管理人员、使用管理权限、使用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归集信息使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