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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李老板:上次和你们聊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也就是第85号令中关于进货验收制度和对商品标识的要求后,我很受启发,在验收货物过程中多留意了一下,还真是查验出几批违规的商品,好险!差点酿成大错。
商户丁老板:没错,回去后我将上次的聊天内容和几个邻近商户进行了沟通交流,他们也觉得办法就像“防护网”,为销售商们加装了一道“安全门”,非常实用。这次还有哪些“干货”,再给我们聊聊呗。
工商大哥:85号令既能保护消费者也能保护经营者,这话不假。大家这么愿意学习和分享,我们太高兴了。今天要谈的内容是哪些商品是销售者不能销售的。
商户李老板、商户丁老板:哇,这次更具体!
工商大姐:是的,85号令明确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不得销售。
工商小弟:还有呢。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商户丁老板:商品虽然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这样的可以销售吗?
工商大哥:这个问题问得很及时。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消费者陌陌:对出售商品的上述质量要求适不适用于奖品或赠品呢?上次我买衣服时商家送了我一个玩具,结果打开给孩子玩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向商家反映,他们竟说“赠品不保证质量”。我这个郁闷呀!
工商大姐:商家的说法没有道理,奖品、赠品等视同于正常销售的商品,同样应当符合以上规定。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你一定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服务业的经营者也不得将以上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消费者陌陌:太好了,以后讨说法就有法律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