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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工商局:调解一起消费争议,给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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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消费者杨先生花费6000余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不想半年不到即出现故障。而经销商借故推脱责任,拒绝履行“三包”服务。最终,在当地工商部门介入下,6月30日,经销商无条件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品牌手机一部。

今年1月,杨先生花费6400元,兴冲冲地在黄梅某“苹果”专卖店购买了一部心仪已久的苹果6PLUS手机。可到了5月下旬,他再也高兴不起来——使用不到半年的“苹果”出现花屏等情况,无法正常使用。

其后近一个月,杨先生多次找商家理论,商家均以他擅自拆机为由,拒绝履行售后“三包”服务。对于商家无中生有的说法,杨先生颇感意外,也十分委屈,但就是无法找到自己没有擅自拆机的证据。万般无奈之下,杨先生遂向黄梅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该中心接诉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实地调查,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经营者得“理”不让人,以为消费者不能举证,这起投诉自己就赢定了。没想到,调解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理力争。至此,原本是经营者耍滑头,要求消费者负擅自拆机举证责任,变成了经营者必须举证,证明消费者有擅自拆机的相关证据,举证责任完全倒置。最终,在无可辩驳和慑于法律威严之下,经营者选择无条件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同品牌的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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