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超市购物消费纠纷。消费者黄女士从工商执法人员手中接过超市500元赔偿款时,连声表示感谢。
6月25日,黄女士在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某超市购买了两块肥皂,标价为7.51元。在收银台结算时,打出来的账单却是7.91元。黄女士觉得虽然只是多算4角钱,但商家这是在欺诈消费者,当场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并赔偿,可商家不肯。双方争执不下,黄女士向城厢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投诉。
接到投诉后,12315服务台的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在了解情况和查看结账清单后,工作人员认为该商家确实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超市同意退还4角钱,并赔偿500元,消费者黄女士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