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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报公示期间,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年报的意义和作用,有效提高年报公示的社会认知度。6月30日年报公示结束后,有的单位宣传力度开始减小,甚至有的单位要求宣传工作“告一段落”,这不利于持续释放年报公示的社会影响力,应引起重视,加以改进。
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影响深远,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年报公示制度的认知需要一个过程,对网上公示的途径及用户注册、登录、填报公示等流程需要学习。在年报开始前和年报期间,进行大力度、广覆盖的集中宣传,效果明显。
从新法规、新政策、新制度的社会传播规律看,在集中宣传的基础上,开展持续不断的伴随式、经常性宣传,有利于巩固群众和企业对一项新制度的认识。在法定年报期限结束后,宣传呈现“断崖式”停止,从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文变为在各种媒介上都“销声匿迹”,不利于增强年报公示制度的远期影响力。
为此,笔者建议建立信息公示制度的常态化宣传制度,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宣传作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普法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宣传方式,实现常态化,使年报公示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借鉴其他部门的政策宣传经验做法,宣传时要创新手段,减少简单“说教”,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体验感,增强宣传的公益性,在机关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或报刊网络上进行长期性宣传,让依法公示信息、积累信用价值成为企业的自觉追求,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信息公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