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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消协调解了一起因健身受伤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消费者获得600元赔偿款。
张女士是一名健身爱好者,为此,她在某家健身中心办理了会员卡。5月6日,她照常来到健身中心锻炼。见一男士下了跑步机,她便准备在这台跑步机上锻炼,没想到一上跑步机就摔倒了。健身中心负责人急忙组织人员将她送到医院进行诊治。经过CT及门诊检查,张女士身体并无大碍,只是双腿膝盖皮外受伤,经过简单外伤处理,健身中心负责人支付了500余元的医药费。
次日,张女士在儿女的陪同下到医院输液3天,在此期间健身中心未有人来探望。治愈后,张女士找到健身中心负责人,要求退卡,并要求支付其在医院输液及在药店购买的消炎药等费用。健身中心认为张女士受伤也有其自身原因,且其已支付了医院的诊治费,对后续产生的费用拒绝支付。
扎兰屯市消协接到投诉后,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在此事件中,健身中心既没有确保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也没有向健身者作出安全警示及标明避免受伤的方法,因此健身中心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消费者最终获得医药费、退卡费共计600元的赔偿款,双方对此调解结果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