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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管蓄力执法给力《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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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那么如何区别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和信息?”“网络视频推销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请问,这里的‘有条件的’该如何界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指出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请老师为大家详细讲解以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广告的运作流程及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

7月29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培训班进入第二天的日程,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92名学员抓住最后的座谈与答疑机会,向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与中国广告协会的授课老师提出了一个个与互联网广告监管有关的问题。

去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今年7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制度设计和行为规范,对此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做好对广告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是贯彻落实《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前提。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向社会发布20天后,上述培训班在北京举办。

除设置座谈与答疑环节为学员现场答疑解惑外,培训班还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相关同志就《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与《广告法》的关系、如何确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管辖权等问题为学员深度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条款和难点内容。另外,上海市工商局相关同志在培训班上以案例讲解的方式与学员交流了近年来该局在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中的实践经验,受到欢迎。

通过集中培训,学员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此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培训班的举办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对我们以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整顿广告市场秩序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参加培训的山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盛红雁说。

尽管此次培训班的日程仅仅2天,但大量的培训工作还在后头。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分批、分层次的集中培训;结合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点和互联网知识,深入学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全面掌握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职尽责,切实提高全系统广告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依法行政水平和适应新媒体、善用新媒体的新媒体素养,有效提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力。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关键要靠市场主体的自律守法经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表示,“各地要立足实际需求,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面向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程序化购买广告模式中各参与主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各类互联网广告活动参与主体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尤其要宣传普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内容,切实增强相关各方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意识,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正确适用和各参与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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