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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多收3元 赔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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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6月25日,郭先生在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上河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某品牌高钙营养奶粉,商品标价是34.5元,但实际上被收取了37.5元。郭先生认为不合理,与营业员争论,营业员称条码上的标价就是37.5元。郭先生认为商家有故意欺骗消费者行为,遂向蓬溪县消委会芝溪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芝溪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超市在商品上标价34.5元是事实,实际收费37.5元,存在虚假标价,其行为属于消费欺诈。工作人员一方面针对商家虚假标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超市整改;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针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费者表现出宽容的态度,只要求超市赔偿300元。最终,该超市向郭先生道歉并支付300元赔偿款。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芝溪分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上述调解,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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